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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排污申报登记;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质控计划;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7)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8)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上级指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质控标准样品;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4)其他。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hj 606,现场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以下简称“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6.2 采样点位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353和hj 494的相关规定。其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75、gb/t 1615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相关规定。 (1)采样点位是否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6.3 监测站房检查 监测站房是否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关闭停运。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5.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检查被监控的污染源排污口、排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6.5.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6.1 工作状况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是否有专门收集装置。 6.6.2 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j/t 75、hj/t 354和hj 477的相关规定。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6.6.3 运行维护记录和校验记录检查 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和校验记录等。 6.6.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hj/t 356和hj/t 75的相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