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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7 资质检查 6.7.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7.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7.3 仪器设备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1.1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7.1.2 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7.1.3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7.1.4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波动。 7.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1.6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7.1.6.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 7.1.6.2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1%。 7.1.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7.1.8 其他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变化情形。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7.2.1 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7.2.2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7.2.3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7.2.4 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7.3.1 部分擅自停运或闲置。 7.3.2 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7.3.3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现场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是否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检查反冲洗管路,不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反冲洗水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2)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预处理装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b、存在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hj/t 399和hj/t 377的相关规定。 8.2.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路; c、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8.2.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量能保证运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记备案的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 b、试剂超过使用期限; c、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8.2.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加热消解温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或超出登记备案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 b、消解瓶在非工作状态(未进行消解反应)时,瓶内有结晶、沉淀;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