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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深民[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民〔201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殡葬事业现状

  

  “十一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和殡葬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现有国家一级殡仪馆1个,殡仪服务站2个,经营性公墓5家,公益性墓园19家,公益性骨灰楼3座,骨灰深埋绿化地有126块,丧葬用品销售(含殡仪服务咨询)公司或门店35家;14年持续实现火化率100%,骨灰深埋绿化、海葬、树葬等节地葬式葬法普遍推广、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殡葬改革仍有待深化,殡葬管理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墓葬和丧葬服务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管办不分”问题仍未解决,现代葬礼葬法还要加快推动。为此,我市必须坚持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和服务,强化监管力度,大力推崇绿色殡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促进殡葬文化和科技进步,营造文明节俭丧葬新风,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和建设民生幸福城市做出贡献。

  

  三、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崇绿色殡葬,实现基本公共殡葬服务均等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丧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备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按照管理与服务“两个分开”的思路,即殡葬管理与殡葬服务分开,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分开的原则,突出“惠民、生态”两条主线,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建立一个“政府推动、法规支撑、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1.坚持推行火葬。在巩固户籍死亡人口100%的火化率和强化火葬管理的同时,要加强遗体接运管理和大鹏湾华侨墓园、料岭墓园(回族)遗体土葬监管,确保我市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并进。

  

  2.规范骨灰安置管理。坚持教育人民群众,转变传统的丧葬旧观念,控制墓葬安置骨灰,以鼓励方式推广海葬、树葬或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

  

  3.加强公墓管理。完善公墓规划建设,加强现有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墓位格位,严格限定墓穴面积,整改超规定面积的墓地(穴),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定,提高公墓节地葬法比例。现有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的比例应不少于40%,提高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率。同时,加强公墓年审工作,不断创新公墓管理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公墓的功能作用。

  

  4.优化殡葬服务。进一步拓展殡葬服务内容、优化服务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行业标准。火葬场、殡仪馆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多样性的殡葬需求,平抑殡葬用品价格,保障群众丧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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