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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深民[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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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机制,不断创新殡葬服务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以诚信、惠民、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殡葬需求。

  

  5.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按照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深圳市全体居民实行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或生态葬等五项)免费,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6.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各墓园必须配套完善骨灰寄存设施建设,设立树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区,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满足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民政、宣传、规划国土(海洋)等部门要按照省委主要领导的要求,加快骨灰海葬区和海葬纪念馆园的规划和建设,编撰留存有关影像资料,供人们缅怀追思,按照民政部《骨灰撒海服务》行业标准以鼓励方式,我市每年分清明、冬至免费举行两次骨灰海葬活动,颁发纪念证书。各殡葬服务机构要配置祭祀场所和公祭平台,为骨灰处理生态化创造条件,以鼓励方式坚持组织骨灰撒海、树葬等活动,推广网上祭祀,推进葬礼葬法的改革,满足群众各种形式安置骨灰和拜祭需要。

  

  完成市殡仪馆整体改造扩建工程,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殡葬设备,减少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和优质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宝安殡仪馆的选址和规划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

  

  1.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规划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人口、土地、交通、生态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殡葬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

  

  2.严格控制公墓建设。全市经营性公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扩大墓园使用范围的,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

  

  公益性墓园尤其是龙岗、宝安两区原有镇级(街道办)更新改造或扩大墓园,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报批和建设。

  

  “十二五”期间,全市少数民族人口将有较快增长,民政、民族宗教、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协调,制定《深圳市料岭墓园管理办法》明确准入条件和严格报批程序,做好少数民族墓园的管理工作。

  

  (二)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强化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市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殡葬管理所要在2012年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和经办分开。

  

  各区殡葬管理所要切实履行法定的殡葬管理服务职能,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解决各殡葬管理和服务单位的人、财、物和编制,完善殡葬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殡葬执法工作,保障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强化立法实现法制殡葬

  

  加快殡葬立法工作,利用特区的立法权,完善深圳市殡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和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深圳市墓园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范殡葬服务市场、丧葬用品市场,完善市场的准入机制、年审机制和淘汰机制,实现依法殡葬管理。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持续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公益性墓园、骨灰楼以及海葬等绿色殡葬的公共投入力度,把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以增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殡葬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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