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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接上页]
4.第3栏“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

  5.第4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

  6.第5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7.第6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7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8.第8栏“本期收款凭证份数”为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银行收款凭证份数;

  9.第9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0.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为本期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

  11.第11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本期收款的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2.第12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13.第13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11栏减第12栏;

  14.第14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5.第15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6.第16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

  17.第17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13栏×第15栏计算填报;

  

  附件3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研发、设计合同号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累计已收营业款
收款时间收款凭证号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收款银行名称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付款银行名称折美元折人民币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2.“研发、设计合同号”栏,填写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号。

  3.“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栏填写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收款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

  4.“收款时间”栏填写收取营业款的时间。

  5.“收款凭证号”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

  6.“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栏,填写该收款凭证上所列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7.“收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8.“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

  9.“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0.“付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11.“累计已收营业款(折美元)”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12.“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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