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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执行案卷的装订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日志》列入案卷前部,执行依据之后。 第四十七条 内勤应在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信息输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四十八条 案件主体信息、执行信息、结案信息等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输入,承办人应在每一信息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执行立案后5个月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换员执行的,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报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换员执行。 第五十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规定期限的,应当经过局长批准。需要延长法定执行期限的,应当经过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延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 1、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措施; 2、移送执行裁决部门裁决案件。 第五十二条 以下事项由执行实施或执行裁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审批: 1、采取罚款、扣押、搜查、拘留、拘传措施; 2、执行款的发放; 3、审限报延;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执行、委托执行、接受委托执行; 5、案件的裁决结果; 6、换员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信访投诉反映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专门登记,并将检查后的情况及时答复信访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改正。 第五十五条 因执行人员的主观原因未能依照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依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高效、优质完成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