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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说明: (1)3项基本符合项按1项不符合项计算; (2)评价资质以外的其他评审结果判定可参考本标准并根据项数变化作相应调整。 附件(5): 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 编号: 整改意见通知书 : 你单位受理编号为 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已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下述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本机关将终止审批。 具体整改意见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附件(7):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附件(8):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卫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技术服务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的具体技术服务项目见副本)
填 写 说 明 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 二、正本及副本第3页由发证机关盖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 )放卫技字( )第 号”,其中第一个“( )”填发证机关省份简称,如“京”、“冀”等;卫生部发证,填“国”。其中第二个“( )”填发证年份,如“2012”。 四、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乙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包括应用质量性能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五、副本第4、5、6、7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是/否”栏填“是”或“否”。 六、副本第4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备注”栏填限制的项目。 使 用 说 明 一、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无效。 二、本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及出租。 三、正本公开悬挂,副本存放备查。 四、持证单位变更许可项目与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因故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卫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技术服务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范围(一)
技术服务范围(二)
技术服务范围(三)
技术服务范围(四)
附件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