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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说明:

  (1)3项基本符合项按1项不符合项计算;

  (2)评价资质以外的其他评审结果判定可参考本标准并根据项数变化作相应调整。

  

  附件(5):

  
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

  


  编号:

  

  
整改意见通知书

  


  :

  你单位受理编号为  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已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下述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本机关将终止审批。

  具体整改意见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机构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专业科室名称

负责人

 

电 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原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项目及等级

证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资料

 

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发生变更情况: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机构名称变更

3.机构地名变更

 

申请变更内容:

1.原机构法定代表人: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

2.原机构名称:

 变更后机构名称:

3.原单位地址:

变更后单位地址: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机构: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7):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机构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专业科室名称

负责人

电 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原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项目及等级

证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资料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四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机构: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8):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卫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技术服务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的具体技术服务项目见副本)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

  二、正本及副本第3页由发证机关盖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 )放卫技字( )第 号”,其中第一个“( )”填发证机关省份简称,如“京”、“冀”等;卫生部发证,填“国”。其中第二个“( )”填发证年份,如“2012”。

  四、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乙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包括应用质量性能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五、副本第4、5、6、7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是/否”栏填“是”或“否”。

  六、副本第4页根据实际许可情况,在“备注”栏填限制的项目。

  

  
使 用 说 明

  


  一、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无效。

  二、本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及出租。

  三、正本公开悬挂,副本存放备查。

  四、持证单位变更许可项目与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因故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卫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技术服务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范围(一)

  

技术服务范围

项目

是/否

备注

放射诊疗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诊断

 

 

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

 

 

核医学

 

 



  技术服务范围(二)

  

技术服务范围

项目

是/否

备注

放射卫生

防护检测

普通x射线机

 

不包括cr、dr 、ct、dsa、乳腺摄影、x射线治疗机

cr、dr

 

 

ct

 

 

dsa

 

 

乳腺摄影机

 

 

x射线治疗机

 

 

γ后装治疗机

 

 

中子后装机

 

 

钴-60远距离治疗机

 

 

医用电子加速器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γ照相机

 

 

spect/spect-ct

 

 

pet/pet-ct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

 

 

密封源工作场所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技术服务范围(三)

  

技术服务范围

项目

是/否

备注

个人剂量监测

外照射

x、γ射线

  

β射线

  

中子射线

  

内照射

  


  技术服务范围(四)

  

技术服务范围

项目

是/否

备注

放射防护器材、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放射防护器材

  

含放射性产品

  


  

  附件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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