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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划调整和修改条件的,不得调整或修改规划。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四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调整或修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或修改中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程序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其中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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