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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程序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 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州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市州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二)申请对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州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成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需对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修改的,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项目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 涉及改变规划约束性指标、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必须经省厅同意后,方可启动规划修改程序。 省、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规划修改成果的批文或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数据库更新证明、更新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申报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的必备材料。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后的备案管理 规划调整或修改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下述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