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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自颁布试行以来,对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两个文件有违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颁发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85号令)精神,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和基准作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切执行。 附件: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合理适用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然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可先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能通过警告达到执法效果的,口头或书面警告经营者,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需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先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再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三个阶次。 第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金额依照《价格违法所得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计算确定,并以合法有效的价格规定为基础,对确因政策滞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可适当剔除实际成本。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价格违法行为: (一)诱骗、串通他人违法或在共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一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退还多收价费款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六)其他产生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价格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 (三)无主观过错,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阶次对应标准进行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