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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综[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类违法行为: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3、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上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可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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