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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1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的通知

  (渝办发〔2012〕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展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成就,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7―11月举行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比赛时间:2012年11月;部分比赛在此前先期举行。

  (二)比赛地点:万州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事业单位。

  二、开、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3日,万州区体育场。

  (二)闭幕式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10日,万州区三峡之星体育馆。

  三、运动会主题口号、会旗和会徽

  (一)运动会主题:魅力重庆,活力万州。

  (二)运动会会旗和会徽见附件1。

  四、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市政府。

  (二)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市总工会、万州区政府。

  (三)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

  五、参赛范围和项目设置

  (一)参赛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驻渝部队。

  (二)项目设置。

  本届运动会分成年组和青少年组。成年组设置19个项目,青少年组设置20个项目(见附件3)。

  

  附件:1.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会徽和会旗(略)

  2.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3.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及运动员参赛年龄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2:

  
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和青少年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

  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柔道、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体育舞蹈、门球、钓鱼等19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代表其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也可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但须出具工作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2.市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代表联办企业所属行业参赛,非在训选招运动员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的,须出具工作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3.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现役军人,同时应出具有效军人证件。

  4.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籍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

  (二)青少年组。

  1.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的运动员不参加青少年组比赛。

  2.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前),且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年龄规定按单项比赛规程执行。

  3.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各区县(自治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外省市招收的运动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均不得参赛。

  4.运动员代表资格按《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渝体〔2011〕290号)有关规定执行。未按此规定在2011年内完成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按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市四运会)运动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该运动员不得代表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分项或12名运动员报名参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参与总排名,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进行单项排名。

  (二)各代表团报名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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