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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同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分项、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并按项目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至6人。 (六)各代表团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市重点区县体校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报市体育局,经审核后公布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 六、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采用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项目、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含3人)的竞赛小项不设项。 (四)除个别项目规则允许并列名次以外,其他项目不并列名次。 七、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两次计分 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按渝体〔2011〕248号文件认定)的布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运动员可进行两次计分。 (一)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两次计分仅限于青少年组单人单项项目。 (二)代表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 (三)持有原输送区县(自治县)的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的录取通知书。 (四)两次计分运动员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五)市重点区县(自治县)体校之间,同一布局项目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六)各代表团单项两次计分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规程规定青少年组运动员报名总人数的20%(不足取整数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且最多不得超过5人。 八、市体育局与行业单位、区县(自治县)政府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或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 2011年12月31日前,与市体育局正式签订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或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协议的行业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享受代表其参赛或加分政策。联合办队办法另行下发。 (一)与行业单位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的,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代表联办单位参加成年组比赛。 (二)与区县(自治县)政府联办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足球、篮球项目代表联办单位参加青少年组比赛,并与原输送单位实行两次计分,其他项目运动员回原输送区县(自治县)参赛。 联办单位享受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输送加分。 九、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前三名(足球、篮球项目青少年组前九名)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其余名次颁发证书。具体计牌计分办法如下: 1.青少年组足球、篮球项目。 获得第一至第三名的队,分别按4、2、1枚计算金牌;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队,分别按3、2、1枚计算银牌;获得第七至第九名的队,分别按3、2、1枚计算铜牌。获得前十二名的队,分别按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统计。 2.排球和成年组足球、篮球项目。 录取前十二名,按所取得的奖牌数×4计算奖牌,按13、11、10、9、8、7、6、5、4、3、2、1×4计算代表团总分。 4.其他项目按13、11、10、9、8、7、6、5分计算代表团总分。 (二)奖励奖牌和计分。 奖励奖牌和得分只计入青少年组。除超、破纪录奖励计入单项成绩以外,其余各项奖励奖牌和得分直接计入代表团。 1.超、破纪录奖励。 凡超世界纪录加计52分,超亚洲纪录加计39分,超全国纪录加计26分;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加计13分(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总成绩破重庆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个人成绩,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超、破纪录不加分)。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2.大赛成绩奖励。 (1)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我市运动员在以下大赛上获得录取名次,按如下方式计入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 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6计入。 获世界杯、世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4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