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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获亚运会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3计入。 获亚洲杯、亚锦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2计入。 获全国计奖赛录取名次:按实际奖牌、名次分计入。 如同一单位在两人(含两人以上)项目中获名次,则所获奖牌、名次分最多按两人计入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 (2)获得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按照实际奖牌、名次得分计入参赛代表团和运动员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如同一单位在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中输送有多名运动员,则每名运动员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奖牌、分值的50%计入运动员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 3.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队员输送奖励。 各区县(自治县)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选招运动员(以批文为准)及我市向解放军队输送的两次计分运动员,每输送一人,按1枚金牌和13分计入原输送区县(自治县)代表团,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联办项目同时按每人0.5枚金牌、6.5分计入联办区县(自治县)代表团。输送与联办为同一单位的,不重复计分。 (三)两次计分方法。 1.重点体校单人单项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2.青少年组联办足球、篮球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即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四名以上的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即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16分、12分、8分、4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四)并列名次计分办法。 比赛中如出现单项比赛名次并列,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将全部空出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分,作为并列名次者名次分。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奖牌并列,各按1枚计算。 十、代表团名次的公布 (一)市四运会分别公布成年区县(自治县)组、成年行业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代表团金牌榜、奖牌榜、总分榜。 1.成年区县(自治县)组、行业组以竞赛成绩的奖牌数、总分进行统计,分别录取金牌、奖牌和代表团总分前十二名。 2.青少年区组、县(自治县)组以竞赛奖牌数、竞赛总分、奖励奖牌数、奖励分之和进行统计,分别录取金牌、奖牌和代表团总分前十二名。 (二)金牌、奖牌、总分榜具体排列方法。 1.金牌榜: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量相同,依次按银牌、铜牌数量、总分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2.奖牌榜: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依次按金牌、银牌、铜牌数量、总分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总分榜: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依次按金牌、银牌、铜牌数量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十一、市四运会另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输送奖”、“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最佳赛区奖”和“最佳承办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三、报名和报到办法 (一)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在《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正式印发后40天内,按大会统一制订的报项表填报(一式二份),报市体育局(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逾期报项的不予受理。报项后无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并扣该代表团20分。 2.第二次报名:参赛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未经组委会同意、无故不参加比赛的,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并扣该代表团50分。 (二)报到。 各参赛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十四、仲裁委员会 各单项竞赛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按体育总局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