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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有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产品抽查抽检和市场价格检查,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畜牧局、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

  5.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省公安厅)

  6.发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省服务业委)

  

  7.督促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省服务业委)

  

  8.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国家安排,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省服务业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检察院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9.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检查发现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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