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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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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省公安厅)

  

  11.对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省检察院负责)

  

  12.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省服务业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3.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4.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的联合执法。(省公安厅)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1.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省服务业委、省综治办、省监察厅负责)

  

  2.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省服务业委、省监察厅负责)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省监察厅)

  

  4.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服务业委负责)

  

  5.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报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6.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择机曝光,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及失信惩戒部门联动机制,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信用意识。(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服务业委负责)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1.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2.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特别是利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省服务业委、省委宣传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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