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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省服务业委、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5.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省服务业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1.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省服务业委) 2.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3.研究制定和修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检察院负责) 4.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省质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5.对跨境、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6.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7.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9.加强国际间、地区间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学习和借鉴知识产权先进经验,提高对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建立健全省级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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