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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2年船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12年船员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2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为主线,结合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进一步规范船员适任管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管理;全面推广海船船员管理信息化,深化船员信息系统共享;以“四型海事”建设为抓手,强化船员管理队伍素质,充分发挥船员管理在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中的积极作用,保障船员整体权益,促进船员队伍健康发展,服务航运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一、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切实提高船员素质 (一)全面做好船员适任管理工作。注重关口前移,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落实好培训管理环节“五线谱方案”(即行政许可、质量管理、日常监督、信息反馈和专项治理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结合)。规范地落实好行政许可审核制度,把好审验关; 做好质量体系的审验工作,保证质量体系的实际、有效运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培训机构将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安排好检查重点,讲求实际管理效果。通过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发挥好船员教育培训环节的作用,切实提高船员素质。 深化“8.19工程”,全面评估、完善海船船员、内河船员培训、考试与评估管理的相关标准。各单位要按照部海事局的工作安排,挑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结合已下达的海事科技项目计划,落实好相关工作布置。 (二)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估机制。通过科学管理,完善机制,发挥好考试评估在船员培训、发证、履责环节中引导提高船员实际适任能力的作用。结合学习理解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stcw公约适任标准,分析各层级各职务的船员实操能力特点,明确评估内容与评判标准,把好船员适任能力评估关;建设好考试与评估员队伍,强化考试管理。继续做好海船船员、内河船员考试题库维护、更新工作。探索使用新的考试方式,各单位要在今年6月1日前将已开发的电子模拟、智能化考试等方面的情况报部海事局,以便在此基础上协调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适任能力评估情况的总结和船员实操技能的检查,汇总分析相关信息,不断完善评估内容、评判标准和评估方法,确保船员适任。 (三)强化内河船员管理。分析内河船员队伍现状,结合内河船舶技术的运用、船型的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内河船员适任培训、适任考试和发证机构资质标准研究,采用客观标准衡量船员的综合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推进在一类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特殊船舶船员的管理,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以及相应的培训教材、题库以及示范课程的制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在一、二类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关逐步建立起考试发证质量体系。 注重将内河船员管理放在区域安全管理上总体考虑,结合区域特点加强船员适任管理,包括对渡口、渡船的管理,以及对渡工的培训和管理,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基础保证。 (四)建立与完善船员管理与海事各项业务的协同机制。强化船员适任履责的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定完善船员现场管理制度和标准,研究现场实操性检查和评估办法,逐步实现船员管理与海事各项业务的协同以及船员源头管理与现场监管的协同;同时要建立海事调查、船舶安检、通航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船员值班履责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反馈与案例搜集机制,加强对船员适任履责薄弱环节的管理 ,切实提高我国船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总体适任能力水平。落实《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结合船员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船员履责记录数据库。 (五)认真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力度,通过组织召开宣贯会等方式,使有关方面系统了解规则与配套规定、过渡期管理措施、船员教培质量管理规则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保障船员适任的管理规章体系,确保履约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