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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28
【实施时间】 201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24号 2012年4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财政、环保、劳动保障、林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地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需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在供地审批阶段,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提交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审议前,拟划拨的用地项目应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出让的地块应取得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未经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通过,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建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遏制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联动监管,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一)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城乡规划、企业注册登记、房屋产权登记与发证、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新立采矿权、探矿权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合格意见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新建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与出让用途不一致,以及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要停止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在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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