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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分离设立创意设计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

  

  二、专项计划类别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分离设立创意设计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

  

  三、受理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立项核准工作、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胶装成册(一式七份)、相关附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委,并同时提供以上所有材料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三)所申报项目如已获我市相关部门专项资助的,不得申请。一经发现,我委将通报市相关部门,停止对申报单位的其他资助。

  

  四、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82107387。

  

  受理地点:市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市民中心行政西大厅31-32号)。

  

  五、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六、受理时间

  

  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12年4月23日至5月31日。

  

  七、审查程序

  

  按照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批复--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监管银行监管项目单位资金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2年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专项申请指南

  

  2、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深圳市文化创意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注:文化产业项目属核准事项,请项目申报单位提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手续。详情请查看: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在线办事中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深圳市2012年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专项申请指南

  


  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以“高、新、软、优”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经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发布本指南。

  

第一项: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企业资助项目


  一、重点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对象:我市二产领域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创意设计业务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全资或控股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市政府对其实现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支持数量、方式和用途

  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方式:无偿资助。

  用途:主要是创意设计企业的办公、研发设备购置及人员费。

  三、支持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规划;

  (二)项目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方向;

  (三)分离后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其营业收入从原企业的主营收入中分离出来后独立核算、单独开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新设企业为其原企业提供服务时,由原企业支付酬劳,新设企业开具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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