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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党办发[2012]46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所属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网络管理员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管理工作。

  

  第九条  网络平台管理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平台、微博、手机平台的管理、维护、信息发布和网上信访件的办理、答复、反馈,以及网络信息的上报、舆情监测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支持本单位管理员的工作,给予其一定的调查、协调职权,各部门处(科)室要积极配合管理员工作。

  

  第十条  网络平台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全局观念;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熟悉本地区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和网络运用能力,熟悉网络传播特性及规律,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工具以及网络语言。

  

  (四)具有一定的舆情鉴别、分析应对能力和文字驾驭水平。

  

  (五)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

  

  (六)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

  

第五章 党务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第十一条  党务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和权威信息发布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网上发布信息特别是时政类信息要严格遵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微博银川、@问政银川是市委、市政府党务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和权威信息发布的主渠道。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开通的党务政务网站、微博是本地本部门信息网上公开和信息发布的主渠道,同时作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的信息源和子系统。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按照《银川市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关要求,设立网上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信息和权威信息。

  

  第十四条  权威信息、时政信息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和党务政务微博上发布。

  

  第十五条  党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级各部门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在党务政务网络平台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网上直播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七)产业扶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党务政务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应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在党务政务网络平台上发布、回应、转发、评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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