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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扬尘污染控制

  市城乡管委牵头负责,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等部门配合,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建设“文明工地”,对未达文明工地施工要求的工地实施停工整治。加强拆迁工地监管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城区道路交通管制,严格查处渣土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在城区街道运输过程中的抛洒、遗漏、苫盖不严等违法行为,把清扫保洁造成的扬尘污染降到最低。2012年,全市机扫冲洗率由40%增加到50%。

  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管理力度。对市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煤焦发运站、大型储煤厂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装卸作业二次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4.商品交易市场和饮食服务行业环境整治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34个综合交易市场内食堂大灶和属于其管理范围的饭店炉灶、个体商户自用炉灶等进行综合整治,必须使用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茶炉全部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

  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型煤生产质量监管,对不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型煤进行销毁,防止流入市场。

  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车用油品质量管理,重点对民营和私人加油站车用油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率达到70%以上。

  市环保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主城区(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迎新街以南、龙城大街以北)1314家饮食服务单位燃煤设施进行整治,彻底取缔燃煤大灶和设施,全部使用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

  5.垃圾和秸秆焚烧污染控制

  市市容环卫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树叶、垃圾、路边杂草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

  四、工作要求

  市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组各指挥部要按照“一项工程、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总体要求,确定工程进度计划,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时限,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抓好组织落实。要对所有工程项目建设进行“日检查、周例会、月分析、季点评”,全面掌握工程进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落实资金保障,确保省城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五大工程五项整治实施方案 (另行下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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