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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重点加强农村山区、部分建设工地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推广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人员制度。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省、市(州)、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八)大力推行主动避让。结合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工作需要,从各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支持开展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要严格开展场地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屋建筑设计标准要能满足应急避险的要求。全省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主动预防避让,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大力推行生活补助制度,对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给予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电监办等加强指导〕

  (九)严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公示、告知、督查、承诺制度,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国资委、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分别指导〕

  (十)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地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多渠道争取和统筹使用资金,适当提高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选址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一)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快实施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专项规划。抓紧启动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州)、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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