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加大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力度,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基础工作。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我省地勘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三)加强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大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除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加强支持、指导〕

  (十四)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按照职能职责划分,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核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订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相关属地政府应对应急抢险工程涉及的征地、赔偿等工作进行积极协调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军区后勤部、武警四川总队、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十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我省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国土资源厅负责适度提高我省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要加强对群发性泥石流、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要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等加强指导〕

  (十七)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支持各地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必要的救灾必备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监测队伍,加强以专业地勘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技术队伍、技术支撑专家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地矿局、省冶金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