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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九)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川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抓紧修改和完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地方性配套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监察厅、审计厅加强监督〕 (二十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向国家争取科研经费和项目,加大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灾害监测与治理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无人飞机、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三)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地要组织重点地区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内的县(市、区)及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确定应急演练规模,务求实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灾演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国资委、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