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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1.8 可能被隔离的含有液态气体的所有的管路和附件,应安装安全释放阀。 3.2 气体燃料管系 3.2.1 管系的布置 3.2.1.1 管系的设计和布置应满足《指南》2.4.1~2.4.9的相关技术要求。 3.2.2 管系的连接 3.2.2.1 管系的连接应满足《指南》2.4.10~2.4.19的相关要求。 3.2.3 管系的试验 3.2.3.1 管系的试验应满足《指南》2.4.19的相关要求。 第4章 机械通风 4.1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任何用于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应与用于非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分开。船舶营运的所有环境条件下都应能进行通风。除非电动风机经核准可用于与所服务处所同样的危险区域,否则其不应位于该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内。 4.1.1.2 气体危险区域内人员不经常进入的空舱及类似处所,可采用认可型移动式通风装置。 4.1.1.3 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风扇和通风导管(仅指风扇处)应为按如下规定的非火花结构: (1)非金属结构的叶轮或机壳,对消除静电应予以适当注意; (2)有色金属材料的叶轮和机壳; (3)奥氏体不锈钢叶轮和机壳;以及 (4)铁质叶轮和机壳,其设计的叶梢间隙不小于13mm。 对于铝合金或镁合金的固定或旋转部件与铁质的固定或旋转部件的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多大,均认为有产生火花的危险,故不能用于气体危险处所。 4.1.1.4 装在船上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每一种风机,应配有足够的备件。 4.1.1.5 通风导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单个网孔面积不大于13mm×13mm的保护网。 4.1.1.6 当通风系统失效时,在有人值班的位置必须有相应的报警和显示。 4.1.1.7 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进口所在的区域,在没有设置该空气进口时,应为非危险区域。对于采用机械抽风系统,抽风机的每根进风管的风口应根据气体燃料可能聚集的区域进行布置。 4.1.1.8 非危险围蔽处所的进气口应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其距离任一危险区域的边界至少1.5m。进气管贯穿多个危险处所时,其应具有高于所贯穿处所的压力,除非进气管的气密性可确保气体不会渗入其内。非危险处所的排气口应布置在危险区域外。 4.1.1.9 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出口应位于露天区域,若未设置该空气出口,则该露天区域的危险性应等同于或小于通风处内的危险性。 4.1.1.10 具有通向危险区域开口的非危险封闭处所,应设置符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空气闸。 4.1.1.11 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 4.1.1.12 通风系统应确保所有空间内具有良好的空气环流,且应确保舱室内不会形成气井。 4.2 机器处所 4.2.1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4.2.1.1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若机器处所内探测到可燃气体时,换气量将自动增加至每小时30次,可允许在正常操作下机器处所的通风能力为每小时至少换气15次。 4.2.1.2 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4.2.2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 4.2.2.1 机器处所应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通风机及其布置应满足4.1.1关于危险处所内通风风机的布置要求。 4.2.2.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他组风机仍能满足机器处所规定换风量的要求。 4.2.2.3 机舱机械通风应与主机实现双燃料模式运行联锁,即当通风机开启至少10分钟以后,发动机才能采用双燃料模式运行,当风机因故关停时,发动机应能自动转换为燃油供应。 4.3 气罐处所 4.3.1 围蔽的气罐处所 4.3.1.1 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其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 4.3.1.2 应在围蔽的气罐处所的风道内安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自动防火风闸。 第5章 消 防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要求 5.1.1.1 船舶消防除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5.2 防火 5.2.1 防火结构 5.2.1.1 耐火结构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2.1的相关要求。 5.2.1.2 面向位于开敞甲板的lng储罐及其附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舱壁应采用“a-60”级分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