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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 灭火 5.3.1 水灭火系统 5.3.1.1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1的相关要求。 5.3.2 水雾系统 5.3.2.1 水雾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2的相关要求。 5.3.3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5.3.3.1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3的相关要求。 5.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4.1 探火 5.4.1.1 探火装置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4.1的相关要求。 5.4.2 报警和安全措施 5.4.2.1 应按《指南》3.4.2的相关要求设置报警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章 电气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一般要求 6.1.1.1 对于本章未涉及者,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6.1.1.2 本章未作定义的开敞甲板和其他处所的气体危险区域应按iec60092-502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确定。 6.1.1.3 安装在esd防护式机器处所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对于1类危险区域而言,除探火和碳氢化合物探测器以及失火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外,还有照明装置和风机也应为合格防爆型。 ② 如果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内探测器探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过40%lel,则该处所内所有不适用于1类区的电气设备(包括气体燃料发动机)都应自动切断。 6.1.1.4 安装在增强安全型机器处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报警器和照明装置应为合格防爆型。 6.1.1.5 燃料充装时,燃料供应方的燃料供应管与被充装方的燃料充装管之间应有等电位连接。 6.1.1.6 电缆穿越气体危险区域的甲板或舱壁时,应保持甲板或舱壁原有的气密性。 6.2 危险区域划分 6.2.1 一般要求 6.2.1.1 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满足《指南》4.2的相关要求。 6.2.2 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 6.2.2.1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用,应满足iec60092-502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的要求。 6.2.2.2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至少应为ⅱa,t2. 第7章 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一般要求 7.1.1.1 在燃料注入管的截止阀和通岸接头之间、气泵或压缩机排放管路和燃料管路上均应安装压力表。 7.2 监控 7.2.1 气罐监控 7.2.1.1 气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5.2.1的相关要求。 7.2.1.2 储气罐应按照《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3.2和13.3的相关要求设置液位监测和溢流保护。 7.2.1.3 应对气体燃料供应系统中汽化器出口处气体燃料的温度进行监控。且温度异常应有相应的报警和切断该燃料的供应。 7.2.2 气体燃料发动机监控 7.2.2.1 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监控应满足《指南》5.2.3的相关要求。 7.3 气体探测 7.3.1 一般要求 7.3.1.1 气体探测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5.3的相关要求。 7.4 气体燃料供应系统的安全功能 7.4.1 一般要求 7.4.1.1 气体燃料供应系统应具备《指南》5.4要求的安全功能。 7.4.1.2 每一lng储罐的气体燃料出口管路(尽可能靠近lng储罐)应装有一只手动截止阀和一只应急切断阀。 7.4.1.3 在为单台发动机或多台发动机供气的燃料管上应设置一个手动操作的截止阀和一个独立的主气体燃料阀,两阀串联连接,或设1个手动和自动组合操作阀。阀所在的管路部分应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外。如对单台发动机供气,该阀可以作为互锁气体阀中的一个阀件用以切断气体燃料供应。当发生表5.4.1.2(2)规定的有关故障时主气体燃料阀应能自动切断供气管路。应能在驾驶室、控制站等位置对主气体燃料阀进行操作。” 附件: lng动力船主要产品持证清单
以上产品须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