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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4-09
【实施时间】 201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皖政办〔2012〕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三、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暂缓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

  

  四、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逐步由地税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综治办等。)

  

  五、2012年,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六、2012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七、2012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等产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管局、省农委等。)

  

  九、在省内外和境外开展省产品促销活动,组织参加各类产销对接会,搭建销售平台,扩大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等。)

  

  十、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十一、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建立煤电供需奖惩制度,落实省内煤电供需合同,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确保重要物资及时供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

  

  十二、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和装备制造、材料和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医药、纺织服装、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打造若干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5000亿元级以上大产业。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统筹利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技改等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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