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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9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2年5月1日至9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机构

  

  自治区成立“打非治违”领导机构(名单附后),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打非治违”工作;分析“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进行考核。“打非治违”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重点范围

  

  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组织实施和投入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非法盗采或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由宁夏煤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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