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9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非法生产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非法生产的;地质勘查、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3.道路交通。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教育厅、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的;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旅游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6.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延期换证的;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转产的;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企业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2011年自治区淘汰的涉及危险化学品落后产能未按规定要求拆除或关闭的;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7.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各重点行业领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各重点行业方案由“打非治违”领导机构集中下发。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 “打非治违”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企业要对照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逐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落实措施,逐项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市、县(区)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和企业自查出的问题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问题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企业开展集中整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