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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9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克服问题。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把手”和“一岗双责”责任,成立专门组织加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市、县(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二)强化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综合协调,煤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并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全方位形成对非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既要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也要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三)实施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四)做好统筹兼顾。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生产集中行动和矿热炉、高温炉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朝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发展。

  

  (五)强化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广泛参与、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监督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六)依法追究责任。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导致的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七)构建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注重标本兼治,将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一手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级市、各部门“打非治违”总结材料要于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加强即时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工作中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5052489,电子邮箱:nxzzqawb@126.com)

  

  附件:自治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自治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安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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