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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依法行政进程,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乡镇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关系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乡镇政府仍然是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市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加强乡镇政府法治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提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专题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星期。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必须合格。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作为任职的依据。 (四)加快法律人才储备。人事部门在组织考录乡镇公务员时,应适当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比重,增加乡镇政府法律人才储备。 三、完善乡镇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乡镇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由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乡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开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