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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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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乡镇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纠正。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乡镇政府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法界定执法权限。要认真梳理乡镇政府负责执行和配合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法律依据编制乡镇政府的执法依据目录,依法界定执法权限。对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梳理,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政府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县区政府要在清权确权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各乡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进一步整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案卷评查工作,对乡镇政府建立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案卷,县区政府要组织定期评查,通报情况,切实提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

  

  (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积极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行乡镇行政复议受理点建设工作。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乡镇政府要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

  

  (三)加强法律服务。对通过调解手段无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七、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严禁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事情,随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指标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

  

  (二)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要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社会矛盾调处制度等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及时解决基层群众反映的困难和矛盾。

  

  (三)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范围,使城乡群众在基层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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