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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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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尽快组建乡镇法制工作机构,可在政府办公室、乡镇司法所等机构中确定法制工作职责,配备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政府法制队伍中来。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凡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乡镇政府要尽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明确法律顾问职责,努力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九、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强化评议考核。县区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健全评议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适当增加考核分值,考核指标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对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和县区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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