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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 。(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探索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四川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力争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贯彻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四川保监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村医补助,并将40% 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各地要切实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制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