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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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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订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试点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积极探索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执行国家对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规范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2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市(州)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形成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严明医改工作纪律,对部门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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