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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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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省调增量、市调结构”的原则,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保证质量,确保供应。(卫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依照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公立医院履行公益职责,健康发展。(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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