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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科学规划城市新区和园区,统筹城市和产业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大做强做优城市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工业(产业)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积极引导工业及大型市场物流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聚集,将各类产业园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推动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为城市发展壮大提供空间载体、产业支撑和要素保障。城市新区要按照产城一体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和产业园区,完善新区就业与生活居住、公共服务等功能配套,建设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完善的现代复合型新城区,使城市新区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以及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示范区。

  

  (四)制定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建设实施时序。各城市、县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新一轮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在城镇用地布局上予以落实,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发展建设实施时序,将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推动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三规”融合的重要抓手,使其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互动发展的重要规划平台。

  

  (五)加快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确保建设项目科学实施。各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地区优先的要求,加快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编制水平,在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要做到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覆盖,逐步实现城镇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城镇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法定规划依据。同时,要加强城镇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积极做好公共活动广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和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打造城镇特色景观环境。

  

  (六)切实做好县域新村建设规划,推进城乡建设统筹。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将新村建设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起来,加快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新村(聚居点)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县域新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目标,构建合理的镇(乡)、村体系和村落空间布局,统筹布置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提高村落选址、布局和规划设计水平,完善新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型村落和新型农村社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各地要抓紧编制并尽快完成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2012年底基本完成县域内各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设计,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要严格按照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设计,加快推进新村(聚居点)和新民居建设,因地制宜提高平原、丘区、山区村民聚居度。在新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新农村综合体的形成,并重视搞好民族地区新村(聚居点)规划,抓好牧民新村和彝家新寨规划建设。

  

  (七)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保障规划的权威性。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除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除成都市所辖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外,其他县城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交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后批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各级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由本级政府制定并公布;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报市(州)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交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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