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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制度,切实改进规划工作机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依法实行城乡规划审批前按期公告和审批后及时公布制度,并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使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城乡规划部门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将规划许可内容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个人也应依法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开。通过改进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工作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规划管理的民主性、保障规划实施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六)加大规划工作财政投入,保障规划编制管理需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可视省级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一)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省政府依法向市(州)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市(州)人民政府也应向县(市、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镇(乡)、村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省域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经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应定期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 (三)完善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地要严格实行城乡规划制定公告、公布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部门查询、核实,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向城乡规划部门、监察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或控告。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对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社会监督报告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违反规划责任追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执法检查的行政责任。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规划执法检查中有违法行政行为的,以及项目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违反城乡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注重城乡规划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加大城市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等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建立城乡规划工作专家库,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水平,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驾驭城乡建设发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都应当分期分批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培训班。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培训制度,组织对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进行轮训,并加强对城乡规划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定期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抓出成效。各级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