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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2〕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预计“十二五”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加之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依然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质量,通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稳中有升,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二)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在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沿黄经济区、内陆向西开放试验区建设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基层岗位工作。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以及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事业单位实习等就业政策。做好各项目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促进政策。到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各类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5000元,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限定性行业除外)和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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