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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要对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各部门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四、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习。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基地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不断规范见习活动。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网络监管,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人才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十一)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区内外宁夏籍高校毕业生详细数据和已就业数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当年底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