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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强社区服务设施规范管理。社区服务站要建于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点,一般应在所辖社区的中心地带,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突出“一室多用”,设置“一站式”服务、“两委”办公、社区党建、劳动保障、综治调解、社会救助、社区养老、群众文化、档案管理等功能,使其真正成为集工作议事、教育培训、党建服务、便民服务、文化活动于一体的重要阵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街道(镇)可以统一本地所辖社区服务设施建筑风格。 3.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推动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整合,鼓励建立覆盖区县或更大范围的社区服务信息网,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社区就业、社保、低保、卫生、计生、文化、培训等公共服务信息,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一站式”服务。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短信平台和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发挥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在基层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和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作用。 (四)推进顺应创新社会管理形势的社区服务机制创新,优化社区服务方式。加强社区服务组织建设,创新社区服务体制机制,理顺社区服务运行关系,拓展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1.健全社区组织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发挥社区“两委”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社区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在辖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建立社区工作站等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作为政府各部门管理服务的接口,承担人口登记、职业介绍、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居家养老、儿童托管、社会治安、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活动经费补贴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推进党群共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社区体育指导员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 2.理顺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区县(自治县)、街道(镇)层面能办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再向社区延伸;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组织;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组织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机制,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乡基层的办事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合并相近或相同的服务项目,整合服务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服务流程,增强服务能力。 3.完善社区共驻共建制度。建立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社区服务的共驻共建机制,80%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鼓励驻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活动。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资源整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和驻社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共同研究、商议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等有关事项。 (五)推进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的农村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服务能力。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以村民自治为依托,以资源整合为手段,以完善服务为动力,健全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 1.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扩面。巩固试点工作成效,选择城郊结合部农村、集镇中心村、传统农村等不同类型,培育独具特色、功能各异的农村社区,稳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面。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注重强化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农村特色、民族特色,对不同类型和建设模式的农村社区实行分类指导。 2.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从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出发,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助农增收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相衔接的农村社区服务网络。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将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培育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向村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信息咨询、农业科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服务,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社会互助救助、环境卫生监督、社会治安治理、民间纠纷调解、群众文化发展等社区志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