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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8号――关于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接上页]
现场确认环节也是报名资格初审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1)考生提交报名材料后,工作人员核查考生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与网报信息一致。符合报名条件的,缴纳考试费用。

  (2)工作人员打印考生《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由考生本人核对无误后再打印2份,考生签字确认,第一次打印的《报名表》由考生留存,完成现场确认。

  2. 参加过考试,再次报名的考生,报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最高学历、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兽医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职称时间)没有重大变化的,可以不到本人选定的考点办公室进行报名确认,只需按要求缴纳考试费用。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有效。通过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考生,以及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试费用

  1.收费标准及方式。考生应根据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收费标准和具体缴费形式等信息由各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向辖区内考生发布。

  2.审核不合格考生考试费用退回程序。省级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2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通过报名资格审核考生的考试费用。具体退费时间和形式以各地公告为准。

  

  六、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由省级考试机构根据“方便考生、便于管理”的原则及实际报名人数确定,报名确认人数不足300人的地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考试地点。省级考试机构根据各地市报名人数情况,科学合理的合并设置考试地点。

  最终确定的考试地点及具体地址以省级考试机构发布的为准。

  

  七、准考证的打印及使用

  准考证是管理考生信息的有效数据,是考生的有效识别代码。准考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查询成绩和办理成绩证明的凭证,应妥善保存。

  准考证号按统一规定的10位数字编排,第1-2位为年度代码,第3-4位为考区代码,第5-6位为考试地点代码,第7-10位为考生序号。格式如下:(图略)

  考生应当按照报名表上规定的时间登录考生自助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应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前六位与考试年度、考区、考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或发现准考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时请及时与考点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节 考场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


  一、考 场 规 则

  1.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橡皮)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或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6.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和填涂准考证号等规定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作废。

  监考员未宣布前,考生不得阅读试卷;监考员宣布考生开启试卷后,考生应首先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印刷问题,如有这些问题,应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

  7.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部分,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机读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题卡无效。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答题卡。

  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窃、抄袭他人试卷;不准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10.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翻放在课桌上,待监考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场。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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