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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考务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2012年 大学(学院)在校生证明(报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专用) 同学 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 系我校院(系) 专业应届本科(专科)生,经审查,现无2012年到期不予毕业的情形,同意其报考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特此证明 院系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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