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沪公发[2003]25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03-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2003年7月11日沪公发[2003]257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航天系统所属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科研、试验、生产等任务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天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航天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以“保核心、保重点、保一方平安”为指导思想,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落实“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航天系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第七条  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接受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单位设置保卫机构和确定保卫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为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

  

  单位应当为保卫人员增设风险岗位津贴,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条  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三)指导保卫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将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科研、试验、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安全防范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保障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六)处理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二)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值勤、巡逻、检查、守护、押运、试验保卫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加强本单位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的安全防范管理,督促整改隐患漏洞;

  

  (五)组织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确保设施有效;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向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调整意见;

  

  (七)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内部治安纠纷;

  

  (八)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九)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不安定因素,并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十一)指导本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管理本单位外来人员;

  

  (十三)执行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教育活动;

  

  (三)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指导单位开展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

  

  (五)协助单位做好大型军品执行试验任务押运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单位疏导内部不安定事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