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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防范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开展创“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人流、物流出入登记、检查制度; (三)要害部位人员审查制度; (四)军品科研、生产、试验、押运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五)工作、生产、仓库、科研等场所和内部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据、印签、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七)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和枪支弹药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八)安全防范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十)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单位任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漏洞。对本单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漏洞,应当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做好军品运输押运、试验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不安定事端、治安灾害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研判内部各类不安定因素,积极解决本单位人员反映的问题,防止并化解不安定事端;对重大不安定事端等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公开的电话应当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 第五章 要害部位等级划分和安全防护设施配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等级分为三级。 第二十三条 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和航天科技工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一)战略、战术导弹、运载火箭、卫星、飞船(包括飞船产品)总装厂房和存储库; (二)战略导弹、运载火箭液体、固体发动机总装厂房和大型试车台; (三)卫星、飞船空间物理环境模拟仿真试验室、大型吸波屏蔽试验室、航天仿真中心; (四)涉密计算机中心、通讯枢纽; (五)承担军品型号任务的部门、档案库; (六)液体推进剂、火工品、剧毒物品集中存放的库区和高感度固体推进剂研制、生产部位。 第二十四条 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航天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职工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一)导弹、火箭、飞船、军用卫星总体设计室; (二)整弹、整箭、整星、飞船调试、检测部位; (三)战术导弹固体发动机总装、检测部位和试车台; (四)军品型号制导系统调、测试部位; (五)战斗部研制、总装、检测部位; (六)军用卫星重要分系统生产、检测部位; (七)大型风洞试验室; (八)生产、使用、周转、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的部位; (九)特种装备储存库; (十)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储存库区; (十一)承担重点军品型号任务的厂、所保密室; (十二)通讯中心。 第二十五条 三级要害部位是指除一、二级要害部位外,对某一单位、区域有较大影响、需要列入要害进行安全防范管理的部位。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在要害部位按规定分别配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对技术防范设施经常维护、保养,并建立折旧更新制度,按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