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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尤其在维护军品研制安全、重大军品项目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以及及时发现、整改重大隐患漏洞,避免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漏洞整改不力等造成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航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的非上海航天局所属的航天单位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航天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