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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航天系统所属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科研、试验、生产等任务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天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航天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以“保核心、保重点、保一方平安”为指导思想,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落实“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航天系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第七条 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接受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单位设置保卫机构和确定保卫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为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 单位应当为保卫人员增设风险岗位津贴,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条 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三)指导保卫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将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科研、试验、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安全防范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保障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六)处理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二)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值勤、巡逻、检查、守护、押运、试验保卫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加强本单位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的安全防范管理,督促整改隐患漏洞; (五)组织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确保设施有效;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向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调整意见; (七)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内部治安纠纷; (八)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九)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不安定因素,并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十一)指导本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管理本单位外来人员; (十三)执行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教育活动; (三)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指导单位开展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 (五)协助单位做好大型军品执行试验任务押运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单位疏导内部不安定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