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着力强化对农村新型工业化的金融服务。围绕县域资源开发及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和客户资源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口金融招商,吸引域外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落地,提升县域新型工业化的层次。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县域企业,加快县域产业集群式发展。通过供应链融资、企业互助联保等方式,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加大金融对农村商品配送体系、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农村服务业加快发展。 (四)着力强化对产粮大县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对产粮大县开展集成金融服务。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农村信用联社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优先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信贷投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收储和加工转化的信贷支持,适应粮食市场新特点、新变化,建立粮食收储的资金保障机制,满足粮食收储资金需求。 (五)着力强化对林业和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逐步完善林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林业专业化担保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产业化经营,推进林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围绕人参、鹿业、林蛙等县域特色产业链条,开展涵盖种养、收储、加工、营销的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实行积极的扶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满足人参等周期性特色农产品的收储资金需求。 (六)着力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充实资本实力。按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借还方式,加大固定资产贷款的支持,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设施,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推进营销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出口信贷支持,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七)着力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种植、养殖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批发型 ”贷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征信系统,组织开展信用评级,逐步增加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围绕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通过公司信贷担保等方式发放订单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八)积极创新 “三农 ”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民小额信贷投放,开发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多样化小额信贷产品。不断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推进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用机械和农村宅基地抵(质)押贷款试点。积极推广 “信贷+保险 ”合作模式,完善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特点,科学掌握涉农信贷投放节奏,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资金需求。 (九)扩大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规模。继续按照 “政府引导、财政搭台、农民自愿、金融跟进 ”的原则,发挥财政直补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商业银行参与直补担保业务,扩大直补担保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完善运作机制,改进业务流程,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提高单笔贷款授信额度。 (十)健全服务 “三农 ”的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按照 “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 ”的思路,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省信用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公司等方式增强县域担保能力。支持设立畜牧业、林业等特色产业担保公司,开展专业化担保服务。推进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组建全省性涉农担保公司。 (十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 “三农 ”发展的引领作用。鼓励县域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将涉农企业优先列入 “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和 “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推动更多县域企业走进资本市场。支持县域重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依托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在重点县(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