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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十二)积极引导创新 “三农 ”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对种养殖业的保障水平。以现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鼓励开办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各类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十三)发挥金融机构总部支持 “三农 ”发展的关键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通过适当提高涉农贷款容忍度,加快核销涉农贷款呆坏账,适度降低内部涉农贷款资金核算成本,增加县域金融机构经营费用等多种方式,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我省 “三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争取增加涉农信贷规模,合作开展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不断加大对 “三农 ”的信贷投放力度。

  

  (十四)完善抵(质)押机制,为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抵(质)押物确权、登记、处置制度,省、市、县级政府按事权设立物权抵押托管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政策扶持,优化 “三农 ”金融服务环境

  

  (一)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 “三农 ”。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资源,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弹性存贷比政策,进一步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

  

  (二)完善县域中小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设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额度达到总量50%以上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数额不超过其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对设在县(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由当地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前3年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全额补助,3年后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补助。

  

  (三)加大对 “三农 ”金融服务的奖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服务的奖励力度,调动金融机构服务 “三农 ”积极性。吉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要适当增加对 “三农 ”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县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等继续给予经费补助。进一步加大对县域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四)落实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规划指导,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放规模,提高金融机构服务 “三农 ”的能力。银监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营业网点和设立村镇银行,建立科学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确保涉农信贷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证监部门要支持证券类机构在县域设立网点,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加快上市步伐。保监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开展面向 “三农 ”保险服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完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六)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养。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业务骨干到县(市)政府挂职,组织县(市)政府及经济部门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涉农金融人才培训,培养具有涉农金融业务开拓能力、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七)加强对 “三农 ”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金融主管部门要会同涉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 “三农”金融服务的信息沟通,积极搭建各种形式的银政企对接平台,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下基层活动,完善 “三农 ”金融服务考核办法,确保金融服务 “三农 ”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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